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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承认本金但不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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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中小学生都要学习法制知识,保护好自己,那么你对中小学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年中小学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选题:
1、A 2、A 3、A 4、A 5、 C 6、C 7、C 8、A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A 16、C 17、A 18、B 19、C 20、A
二、多选题:
1、ABC 2、BCD 3、ABC 4、ABC 5、BC
6、CD 7、BC 8、ABCD 9、ABD 10、ABC
三、判断题:
1、A 2、A 3、A 4、B 5、B 6、A 7、B 8、A 9、B 10、B
看过“2017年中小学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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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科普人民的法律知识了,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2017年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民事权利、责任
1、如何请律师?
当你遇到法律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4、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即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进行管教。 (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收入依法加以保护。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利用或处分其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被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的监护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个体户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其所负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不是仅以投入经营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一人领取营业执照,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营,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收益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应视为家庭经营,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保留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无生活来源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生产工具。
6、致人伤害的,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确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如下规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法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的确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的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的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准予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嘀咕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的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指出:“动物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可能有四种情况,承担民事责任的主本也有所不同:
(1)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负责。例如,故意挑逗拴在木桩上的马而被踢伤的由自己负责。有的损害完全是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必须由他自己负责。
(2)如果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受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3)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挑逗引起动物对受害者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那么,受害人的损失是直接由第三人负责赔偿,还是可以由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损害确由第三人造成,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第三人下落不明,而受害人伤情又很严重的,则可以先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了,就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4)除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完全过错造成的损害以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即只要发生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除了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民事违法行为)以外,特殊的一个条件是损害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造成。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损害是动物造成的,不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二是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人占有、饲养的动物,而不是野生动物。民法通则讲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两个概念,饲养人一般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管理人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指国有企业作为经营管理者(动物园、马戏团);另一种管理人更重要的是指直接占有动物的人,即占有人。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饲养的动物给人造成损害,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外,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饲养或管理的动物的种类、性情等存在很大差异,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8、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此,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堆放的物品倒塌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是完全由于堆放人或所有人的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或所有人应负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2)如果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那么,损害后果由受害人负担。
(3)如果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是由于堆放人(所有人)和受害人的共同过错造成,那么,堆放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受害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因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9、搁置物、悬挂物等致人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受害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而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致害人自己承担。如果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并责令其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10、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对于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这琪有过错,就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施工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如果公民的施工行为是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如电信局工人执行局里安排埋设地下管线),则施工人应视为该法人而不是执行施工任务的工人。
11、雇工在雇佣期间从事雇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所称“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2、雇工在雇佣期间受到损害的,能否要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者应当知道接受发生或者分生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无偿帮工中,帮工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4、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
(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资、奖金、稿费、利息、入股分红、接受赠送等。
(2)房屋。主要指公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3)储藏。储蓄是指公民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的货币。对公民的储蓄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可依法查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查询。银行和信用社有保密的职责。
(4)生活用品。如衣服、粮食、餐具、交通工具等。
(5)文物。如书法、绘画、陶瓷、古籍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6)图书资料。如各种书籍、报刊、图表等。
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如拖拉机、机床等。
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5、什么是家庭成员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个人财产、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母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以及他们分别以继承、受赠、受遗赠、买卖、互易、添附、收益等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些个人财产只有所有人才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非所有人的家庭成员不能任意使用和处分这些财产。
17、不该自己得的利益,得到后应如何处理才不违法?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如吴某到银行储蓄所去取存款,营业员误把500元存款看作是5000元支付给吴某,这4500元对吴某来说就是不当得利。
对不当得利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这个规定,吴某应当把多得的4500元主动还给储蓄所,当然,一方自愿给予一定的酬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拒不返还,强索高额报酬的那就不叫不当得利,是故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18、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如何处理?
拾得物包括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物与无主财产不同,拾得物并非没有所有权人,而是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所有人无法行使对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所以,当所有人发现其所有物,要求拾得人返还时,拾得人在法律上则负有返还其财产的义务,但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付因管理拾得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那么,拾得物在拾得人占有期间灭失、毁损,或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意见》第94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见,拾得物因拾得人的故意而灭失、毁损的,拾得人应承担赔偿失主损失的责任;拾得物因拾得人的过失或意外原因灭失、毁损的,拾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的,失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拾得人返还财产。
19、公民、法人对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权利的是否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意见》第93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据此,公民、法人对其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主张所有权予以保护的条件是:①公民、法人能够提供足以认定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的证据;②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可以属于公民、法人所有。如果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某些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公民、法人所有,那么,即使公民、法人能证明埋藏物、隐藏物属其所有,其主张也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公民、法人提出权利的主张不予保护。
21、借债人一去数年无音讯,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有些人借到巨款,离家出走,借款到期,毫无还债的意思,存心赖帐。也有人数年无音讯,不知去向。怎么办呢?《民法通则》第20、21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据此,出借人(即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再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偿还借款。
22、“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父债子还”其意是指父亲借贷他人财物的债务,要由其子女承担偿还的责任。这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依照法律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负有债务的父亲是特定的,其子虽与其有血缘关系,但不是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当然不负有义务。因此“父债子还”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公民因借贷他人的财物依法形成的这种债务,债权人有请求债务偿还的权利,债务人应履行清偿的义务,除债务的担保者外,债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偿还债务。有时受债务人的委托,也可由债务人的亲属和他人代为偿还,这种方式实际上仍是债务人本人偿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发生死亡,如死者的遗产由其子继承,该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由继承人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负补偿的责任。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不负偿还的责任。实质是以死者个人财产清偿其生前所负债务,并非“父债子还”。
2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同,因而在承担责任上也有所差异,因此当保证人与债权人签署保证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保证人对自己所担保的债务进行清偿以后,他享有一个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为保证人毕竟不是债务人,他对债务只起一个担保作用。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他应按协议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当债权人利益实现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内部保证又产生一个新债,即应该债务人清偿而由保证人清偿的债务,保证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有义务向保证人清偿。这实际上由保证人承担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债权人的利益则得以保全,这也是保证制度的意义所在。
24、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父母或子女怎么办?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论是父母或是子女如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付给赡养费或抚养费,以便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或赡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法。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责令义务人先行付给,以保障子女或父母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判决的,人民法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和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可分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前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否担负民事责任,决定于行为人是否有识别自己行为应负责任的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具备这种能力,因此也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发生了侵权行为怎么办呢?从受害人方面考虑,若是不能得到赔偿,岂不是平白无故地遭受损害而得不到任何补救?尤其是在受害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难境地而致害人尚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既能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又可以促使监护人加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预防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根据该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或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也有过错,则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既有利于促使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又符合实际,公平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的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此种情况下仍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等确实有过错的,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应负连带责任,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的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首先责令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26、公民结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7、一方要解除婚约,对方不肯,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定规定,订婚、缔结婚约不是结婚必须经过的手续,男女双方要结婚,只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即可。男女双方自愿订婚、缔结婚约的也可以,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为订过婚、缔结有婚约,就可以强迫另一方同自己结婚。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结婚,要求解除婚约,只要告诉对方就行,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也不需要办理什么解除婚姻的手续,更谈不上要赔偿什么损失。
28、恋爱不成,男方送女方的财物要不要退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一些财物,恋爱关系终止后,财物如何处理,要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①一方自愿送给对方少量金钱物品,这带有赠与性质,即使恋爱关系终止,一般也不应再向对方要求归还。②一方为了准备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给对方买衣服、装饰品;恋爱关系终止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退还一些实物,或者酌情折价退还一些钱。③女方或其家长并无诚意与对方确立婚姻关系,只是借恋爱关系向男方索取大量财物;退还有困难的,可通过协商折款退还。个别借婚姻索取财物,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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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们在复习公共基础知识也需练习一下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临汾市公共基础知识试题以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符合( )。
A、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统一的要求
B、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要求
C、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要求
D、抓主要矛盾的工作方法和要求
2、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的,中国渔民历来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生产活动。早在明朝,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已经是中国海防管辖范围,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从来就不是什么“无主地”,中国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这体现( )。
A、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促进作用
B、事物的发展是有规律的、渐进的
C、事物的联系是普遍的、客观的
D、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3、作为扩内需、保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家电下乡活动深受农民喜爱。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和空调等,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这表明( )。
A、财政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
B、财政支出具有很强的私人收支性质
C、财政补贴有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D、发挥财政作用的关键是增加财政收入
4、某公司向计算机个人用户提供免费的安全和杀毒服务,占据了国内网络安全软件市场的半壁江山。该公司之所以免费提供产品和服务,是因为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
A、属于公共物品 B、价值通过其他形式实现
C、使用价值不大 D、未用于交换而没有价值
5、我国是一个团结统一的多民族,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对我国意义重大。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
A、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B、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尊重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D、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民族团结
6、( )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A、解放思想 B、与时俱进 C、发展生产力 D、创新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原理指出: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主要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次要方面,要着重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结合本题分析,题干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属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属于次要矛盾中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题干是符合重点论和两点论相统一的要求的。故本题答案选C。
2、【答案】C。解析:题干意在反驳那些认为“钓鱼岛”是“无主地”的人们,钓鱼岛属于中国的领土是有客观依据的,它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C项符合题意,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C。解析:财政是一种以为主体的分配行为,A项错误;现代财政支出具有公共性,而不具有很强的私人收支性质,B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但是与题目无关;从题干可以看出,由于进行补贴,实施家电下乡活动,使得农民花更少的钱就能够购买得起这些家电,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本题答案选C。
4、【答案】B。解析:公共产品一般是由政府提供的,A项错误;软件提供安全和杀毒服务显然具有使用价值,C项错误;这种商品和服务一般都是和其他商品和服务一同提供的,所以从整体来看,它是进行了交换的,并且具有价值,只不过这种价值体现在了其他的商品和服务上。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选B。
5、【答案】D。解析: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前提,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发展趋势和必然结果。故本题答案选D。
6、【答案】D。解析: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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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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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临沂市事业单位考试科目的重中之重,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临沂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答案】D。解析: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都是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不平衡引起的。通货膨胀是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通货紧缩是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产能过剩。故本题答案选D。
2、【答案】C。解析:化解通货紧缩,应采取扩张型的经济政策。提高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均会是市场上的货币量降低,起到紧缩经济的作用,是紧缩型的经济政策,排除AB。增发国债,能够起到回笼货币的作用,降低市场的货币量,起到紧缩经济的作用,是紧缩型的经济政策,排除D。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指一定时期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固定资产再生产中投入资金的数量。投资规模是否适度,是影响经济稳定与增长的一个决定因素。故,可以通过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化解通货紧缩。
3、【答案】B。解析:A项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本国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商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它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收入减去支付给国外劳动者的报酬和财产收入。C项国民收入是指一国生产要素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D项社会总产值是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形式,是一年内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总和的货币表现,是生产过程中消耗并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新创造出来的价值的总和。
4、【答案】C。解析: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的双因素是指保健因素与激励因素。使职工感到满意的都是属于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方面的;使职工感到不满的,都是属于工作环境或工作关系方面的。他把前者叫做激励因素,后者叫做保健因素。
5、【答案】D。解析:科学决策职能是现代领导者的最主要职能,是实现管理科学化的关键。故本题答案选D。
6、【答案】C。解析: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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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试题的练习在公务员考试复习的过程中是必备的一项,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贵州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A、正确 B、错误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社厅(局)核准。()
A、正确 B、错误
3、下列诗句中,诗句、作者和朝代对应,正确的是()。
A、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龚自珍清
B、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杜甫唐
C、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李白唐
D、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李清照南宋
4、下列说法和相关人物联系正确的是()。
A、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诸葛亮
B、一门三父子,都是大文豪,诗赋传千古,峨眉共比高——曹操、曹植、曹丕
C、枫叶四弦秋,根触天涯迁嫡恨;浔阳千尺水,勾留江上别离情——白居易
D、铁板铜琶,继东坡高唱大江东去;美芹悲黍,冀南宋莫随鸿雁南飞——辛弃疾
5、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
A、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增加
B、单位商品数量必然减少
C、商品数量增加,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减少
D、商品数量减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不变
6、江河上游造纸厂排放污水,造成下游农作物欠收、农业减产,但农户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在经济学上被称为()。
A、生产的外部经济 B、生产的外部不经济
C、消费的外部经济 D、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第二点规定:“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故本题说法正确。
2、【答案】B。解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故本题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而不是经主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社厅(局)核准。故本题说法错误。
3、【答案】ABCD。解析:“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出自清代诗人龚自珍的《已亥杂诗》,A正确。“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出自唐朝大诗人杜甫的《登高》,B正确。“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出自唐朝大诗人李白的《将进酒》,C正确。“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出自宋朝女词人李清照的《夏日绝句》,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BCD。
4、【答案】CD。解析:“何处招魂,香草还生三户地;当年呵壁,湘流应识九歌心。”这副对联说的是“屈原”。联中嵌入了屈原的作品《招魂》、《九歌》、《呵壁》(即《天问》),作者即赞美了屈原崇高的品德,又凭吊了屈原自沉的汩罗江,A项错误。“一门三父子,都是大文豪。”是朱德同志在四川眉山市三苏祠的题词语,这在中外文学史上都属于少见的文化现象,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三苏”研究也就成了历代文史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B项错误。“枫叶四弦秋,根触天涯迁嫡恨;浔阳千尺水,勾留江上别离情”是根据白居易的《琵琶行》改写的对联,描写离散悲情的,C项正确“铁板铜琶,继东坡高唱大江东去;美芹悲黍,冀南宋莫随鸿雁南飞”是郭沫若为辛弃疾纪念祠题写的对联,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D。
5、【答案】C。解析:同一劳动时间内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由于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单位商品价值量减少,商品数量增加。
6、【答案】B。解析:首先该相信是由生产活动导致的故排除CD,其次该现象给农户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故是外部不经济,而外部经济是指给无关第三方带来有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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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的练习有利于提高考生的通过率,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辽宁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以下各项属于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的是( )。
A、法律是由制定或认可的
B、法律可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C、法律具有强制力
D、法律为人们提供了行为模式
2、行政监督可以分为政府自我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两大类,下列属于政府自我监督的是( )。
A、立法监督 B、审计监督 C、司法监督 D、政党监督
3、当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
A、由审理该案法院的同级权力机关解释或裁决
B、由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送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C、由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由受理该案的上级人民法院送请同级权力机关裁决
4、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 )。
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
5、下列关于刑法的主刑和附加刑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刑罚方式,不能独立适用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能适用死刑
C、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D、附加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它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重罪犯
6、李某要出差,便将自己的宠物狗交给邻居黄某代养几天,结果在代养照看期间,宠物狗咬伤了别家的小孩,花费了几百元的医药费。如果这一案件中小孩无过错,那么小孩的医药费应由( )。
A、黄某承担,可责令李某给出适当赔偿
B、李某承担,若黄某有过错,黄某负连带责任
C、李某承担,若李某无力承担,由黄某承担
D、黄某承担,李某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与强制力具有一定的联系,是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的实施、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是借助于强制力而进行的,强制力保证了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具有独特的强制性,从而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
2、【答案】B。解析:行政监督可以分为政府自我监督和行政外部监督两大类。政府自我监督可分为三类:(1)直辖监督;(2)行政监察;(3)审计监督。行政外部监督包括:(1)立法监督;(2)司法监督;(3)政党监督;(4)社会监督。
3、【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C。解析:《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5、【答案】A。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故A错误,应选。
6、【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由于案件中小孩无过错,故应由宠物狗管理人黄某和饲养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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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广东省2016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B超”机是利用超声波来诊断病情的,但是人们都听不到它发出的声音,是因为( )。
A、声音太大
B、声音的频率大于人们能听到声音的频率
C、声音太小
D、声音的频率小于人们能听到声音的频率
2、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以强制力为
B、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C、以法律和道德规范为前提
D、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3、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是( )。
A、司法公正 B、依法行政 C、立法完备 D、严格守法
4、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 )。
A、原告 B、被告 C、证人 D、第三人
5、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说法,下列选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 )。
A、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C、非全日制用工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下列自然人中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有( )。(多选)
A、具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 B、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
C、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尚未完全丧失辨别能力的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解析:B超频率在人的极限听觉频率之上,所以听不到。故本题答案为B。
2、【答案】C。解析: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强制力作为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B。解析:依法治国的关键和重点是依法行政。故本题答案选B。
4、【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答案选C。
5、【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答案】ABD。解析:具有行动能力的残疾人犯罪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B选项正确。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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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贵州公务员考试的重中之重,需要考生们认真对待,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贵州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下列旅游景点位于山西的有()。
A、龙门石窟 B、平遥古城 C、乔家大院 D、五台山
2、下列古诗词中含我国民间节令,其中节令相同的是()。
A、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
B、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
C、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
D、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
3、甲驾驶小轿车在省道超速行驶撞上另一同向行驶的车辆,并致3人重伤。那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B、甲车上的乙并未受伤,乙有法定协助义务
C、过往车辆的驾驶人有道德上的协助义务,但没有法律上的协助义务
D、甲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一问三不知”出自《左传》,说的是哪“三不知”?()
A、天文、地理、文学
B、事情的开始、经过、结果
C、孔子、孟子、老子
D、自己的姓名、籍贯、生辰八字
5、《家》《春》《秋》是曹禺的代表作,合称爱情三部曲。()
A、正确 B、错误
6、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以向公司董事的亲属发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担保贷款。()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CD。解析:龙门石窟位于河南洛阳。平遥古城位于山西平遥县城。乔家大院位于山西祁县乔家堡村。五台山位于山西忻州五台县。故本题答案为BCD。
2、【答案】AC。解析:A项“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出自欧阳修《生查子·元夕》。元夕指农历正月十五夜,也称上元节。B项“银烛秋光冷画屏,轻罗小扇扑流萤。”出自唐代诗人杜牧的《秋夕》,秋夕指秋天的夜晚。C项“东风夜放花千树,更吹落,星如雨”出自南宋辛弃疾《青玉案·元夕》。D项“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出自北宋王安石《元日》,“元日”是阴历正月初一。这是一首写古代迎接新年的即景之作,取材于民间习俗。AC项都是指正月十五元宵节。故本题答案选AC。
3、【答案】C。解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A正确);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说法正确)。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C说法错误,过往车辆驾驶人有法定协助义务;B正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故本题答案为C。
4、【答案】B。解析:“一问三不知”出自于《左传·哀公二十七年》:“文子曰:‘吾乃今知所以亡。君子之谋也,始、衷、终皆举之,而后入焉。今我三不知而入之,不亦难乎!’”在这节对话中,中行文子告诉陈成子说:“君子之谋也,始、衷、终皆举之,而后入焉”中的“始、衷、终”三事就是“那三不知”。这三事就是指“君子之谋”的开始(始)、发展(衷)和结果(终)。“衷”通“中”。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B。解析:《激流三部曲》包括《家》、《春》、《秋》,是中国现代的小说家、散文家、翻译家巴金的早期代表作。其中《家》的艺术。《激流三部曲》是巴金呼吁自由、民主、尊重人格、人性解放的最鲜明的一面旗帜。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和起着巨大的作用。故本题表述错误。
6、【答案】B。解析:《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本条第4款和《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故本题所述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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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的练习可以巩固云南考生自身的复习知识,那么云南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练习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云南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A、正确 B、错误
2、我国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A、正确 B、错误
3、世界最早使用麻醉剂的是我国古代的扁鹊。()
A、正确 B、错误
4、未来学家尼葛洛庞蒂说“预测未来的办法就是把它创造出来。”从认识与实践的关系来看,这句话给我们的启示是()。
A、认识总是滞后于实践 B、实践是认识的先导
C、实践高于认识 D、实践与认识是合一的
5、()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A、公益性 B、服务性 C、盈利性 D、经营性
6、既可以上行,也可以下行,还可平行的公文种类是()。
A、意见 B、报告 C、决定 D、批复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解析:《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故本题说法错误。
2、【答案】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本题说法错误。
3、【答案】B。解析:华佗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先发明麻醉剂,并最早应用全身麻醉的医学家,堪称“外科鼻祖”。扁鹊是“望闻问切”,相传有名的中医典籍《难经》为扁鹊所著。故本题说法错误。
4、【答案】C。解析:A项认识总是滞后于实践的说法是错误的,认识可能落后于实践,也可能超前于实践,故A不选。B项实践是认识的先导的说法也是错误的,认识同样也可能先于实践从而作为实践的先导去指导实践,故B不选。D项说法错误,实践和认识有统一性的一面,但不是说实践与认识二者可以合为一体,故D不选。题干当中“预测未来”可以看做认识活动,“创造出来”可以看做实践活动,而“预测未来的办法就是把它创造出来”,强调的就是认识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要以预见为基础,通过实践真正把科学的预测和理论转化为现实,体现了实践高于认识。故本题答案为C。
5、【答案】A。解析: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1)公益性。(2)服务性。(3)知识密集性。其中,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但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者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B不符题意,CD不是事业单位的功能特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6、【答案】A。解析:意见,具有多向性的特点,可以用于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报告,只能用于上行文;决定和批复,只能用于下行文。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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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不仅仅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
A、主管监督 B、社会监督 C、法制监督 D、政党监督
2、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
A、定职能、定机构、定职位 B、定任务、定机构、定编制
C、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D、定职能、定机构、定职级
3、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4、中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在战略上坚持()的原则。
A、不首先使用核武器 B、不与任何进行核军备竞赛
C、防御、自卫和后发制人 D、反恐维稳,应急救援
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它不属于机构体系,不是一个机关。()
A、正确 B、错误
6、中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最齐全,矿产自给程度的,石油,天然气的保有储量居世界前列。()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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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在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那么你对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广东省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实践的三大基本形式包括( )。(多选)
A、生产实践 B、社会实践 C、学习创作 D、科学实验
2、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经常说“要善于抓住机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机遇稍纵即逝”。这些观点要求我们在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中( )。
A、必须注重必然性,也必须注重偶然性 B、必须注重对事物必然性的研究
C、夸大偶然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D、抹杀偶然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3、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是指( )。(多选)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奋斗目标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
A、正确 B、错误
5、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司法部门除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劳动者也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A、正确 B、错误
6、李某是刘某的朋友,某日李某在帮刘某盖房时,不慎将路过的行人张某砸伤,现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李某。(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D。解析:实践的三大基本形式包括生产实践、处理社会关系的实践和科学实验。其中生产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形式。故本题答案为ABD。
2、【答案】A。解析: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必然性又常常通过偶然性来表现。因此,我们要善于抓住机遇,既要注重必然性,也要注重偶然性,通过偶然性来把握和认识事物的必然性。题干中所说“要善于抓住机遇”、“机不可失,失不再来”、“机遇稍纵即逝”都是体现了这一观点。故本题答案选A。
3、【答案】ABC。解析: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最鲜明特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故本题答案为ABC。
4、【答案】A。解析:《劳动法》第77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故本题表述正确。
5、【答案】A。解析:《劳动的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故本题说法正确。
6、【答案】B。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题说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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